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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2/6/24 16:52:59

焦作市污染防治类

违法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未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反条款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依法报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依据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

判定标准

裁量等级

★违法事实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尚未投入使用的

1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1个月以下的

2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3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4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

5

水质类别

Ⅴ类水体

1

Ⅳ类水体

2

Ⅲ类水体

3

Ⅱ类水体

4

Ⅰ类水体

5

废水类别

生活废水

1

服务业废水

2

一般工业废水

3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4

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5

超过限期恢复原状时间

不足5天

1

5天以上不足10天

2

10天以上不足20天

3

20天以上不足1个月

4

1个月以上

5

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配合调查

1

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证据

3

伪造变造证据、弄虚作假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