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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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2/6/24 16:52:59 |
焦作市水污染防治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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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未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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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依法报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污口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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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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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素 |
判定标准 |
裁量等级 |
★违法事实 |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尚未投入使用的 |
1 |
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1个月以下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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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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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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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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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类别 |
Ⅴ类水体 |
1 |
Ⅳ类水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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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水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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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水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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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水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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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
1 |
服务业废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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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废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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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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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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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限期恢复原状时间 |
不足5天 |
1 |
5天以上不足10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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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以上不足20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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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以上不足1个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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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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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 |
配合调查 |
1 |
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证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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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证据、弄虚作假的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