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焦作市司法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6:39: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9〕4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司规〔2019〕3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市局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市局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基本原则,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行政执法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在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公证仲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三、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拟公示的执法信息,经市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由各行政执法科室在市司法局官网及时发布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确定本部门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公开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信息;负责根据情况变化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加强事后公开。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行政执法科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市局官网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基本信息。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市局官网撤回。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内容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采用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要求,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出台后,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于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做音像记录。对于需要音像记录的,要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执法行为。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文字记录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存储载体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转移存储设备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因舆情应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公开执法记录,或者其他单位请求调阅执法记录的,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公开或者调阅。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都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要按照上述原则,商法制审核科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应当将拟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意见,送法制审核科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重大执法决定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保障

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管理科要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会同局有关部门做好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分局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工作。计财装备科要做好落实“三项制度”的经费保障。

建立市局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市局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部署落实“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法制审核科、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公证仲裁管理科、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办公室、计财装备科和规范性管理科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部门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牵头组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