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6:16:00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且拒绝改正或被发现两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三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缺失两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失三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失四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2.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无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或者逾期未超过2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逾期5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处理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处理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处理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