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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6:16:00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且拒绝改正或被发现两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三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缺失两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失三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缺失四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2.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无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或者逾期未超过2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2日以上5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逾期5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二次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处理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处理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合处理生活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