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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6:10:41

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在责令期限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超过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超过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二倍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超过30天的。

处罚标准: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三倍的罚款。

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超过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超过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超过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超过30天的。

处罚标准: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从逾期之日起,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临时占用绿地期满,未按期限恢复原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天以下。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6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20天以上30天以下。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天以上。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铁丝等;

(二)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三)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树苗;

(四)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等;

(七)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在草坪内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铁丝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树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在草坪内停放车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损失较大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树。”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损失较轻能及时赔偿的。

处罚标准: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但能积极赔偿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的,未能赔偿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死亡3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剪行道树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损失较轻能及时赔偿的。

处罚标准:处每株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但能积极赔偿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的,未能赔偿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死亡3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损失较轻能及时赔偿的。

处罚标准:处每株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但能积极赔偿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的,未能赔偿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3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死亡3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