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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6:07:00

违反《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部分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的。

处罚标准:两日内改正的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