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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6:03:43

 

违法

种类

义务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污染公路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北山从事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运输矿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轻微

覆盖不严,货物裸露20%以下的;污染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下,能及时清除,不影响公路畅通的

责令改正,

不予罚款

一般

覆盖不严,货物裸露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污染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

3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覆盖不严,货物裸露面积50%以上;污染公路路面30平方米以上

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污染公路路面且造成路面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

责令改正,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拒不改正的;污染公路路面,造成路面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