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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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12/30 15:57:09 |
一、擅自移动、毁损、破坏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一)处罚依据:违反《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大。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暴力抗拒执法查处。处罚裁量标准: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的罚款。
二、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一)处罚依据:《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整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