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焦作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9/21 16:04:47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监督制约的措施。局法制科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律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各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一条  局法制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科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