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焦作市司法局关于对行政职权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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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8/21 15:24:10 |
根据《焦作市权力清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焦作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权清组〔2015〕1号)文件精神,现将焦作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予以公示。
一、行政处罚类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
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2.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3. 律师违规会见、行贿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弄虚作假,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煽动、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侵害委托人权益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4. 律师事务所违规接受委托;违反法定程序变更法人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的处罚
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的处罚
8.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等行为的处罚
9. 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
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奖励类
1.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 行政给付类
1.提供法律援助
四、 行政检查类
1.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质量检查
2.司法鉴定监督检查
3.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五、 行政确认类
1.民事、经济类事项公证
六、其他职权类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住址变更备案初审
2.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3.律师执业核准、变更初审
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初审
5.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的初审
6.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变更的初审
7.公证员执业申请审查
8.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