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十五)

信息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社区矫正…  更新时间:2020/6/16 15:3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正在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现场处置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本条所指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既包括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包括了违反禁止令等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制止和通知的职责。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的责任。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要准确把握现场处置的条件。现场处置仅仅适用于正在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实施了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形,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按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社区矫正机构。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2、在日常管理中,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涉嫌重新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再犯罪的,应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协调联动,妥善处置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违规违法行为或者重新犯罪行为。有关处置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3、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对违反禁止令的及时到场处置。禁止令的内容体现在判决中,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要及时查处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对判处管制的社区

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和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有关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二是有关机关作出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三是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已不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控下,社区矫正机构已无法继续履行对其监管教育的职责,需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依法衔接的原则。根据2016年“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对其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裁定或者收监执行决定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书、决定书送交作出上述决定的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法施行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细则,确保当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2、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社区矫正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不能创设。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依据是生效的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都明确了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起止,也明确了缓刑犯、假释犯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在此期间,法律既未规定罪犯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后,刑罚执行中止,也没有对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作出类似中止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不能因社区矫正对象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作出社区矫正中止的决定,也不能因此延长刑罚和考验期限。本法已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后,如不属于终止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继续对其社区矫正。

(转载自《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