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十三) |
|
信息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5/21 16:58: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条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批准程序和适用对象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电子定位装置是指运用卫星(北斗/GPS)、WIFI和基站等定位技术,与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相连接,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定位、收发数据,准确掌握其活动范围,并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专门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定位腕带等,并不影响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手机定位。第二款是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获得信息用途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的电子定位装置,应当具有独立定位功能。应当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目前,已出台的标准为《社区矫正电子定位腕带技术规范》。应当统一部署在省级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并纳入社区矫正信息化一体化平台中,以确保定位数据安全运行。
2、要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对于某些地方过去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普遍使用电子定位腕带的做法应予纠正。
3、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中,如果是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必须是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为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本条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对失去联系社区矫正对象的查找职责,规定了三方面内容:第一,规定了组织查找的情形。第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协助义务。第三,规定了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的处理措施。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加强衔接配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应当确定矫正执行地,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监狱或看守所要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避免出现脱管漏管。
2、要加强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要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监管措施,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或者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3、要加强协调联动。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交换平台,可以定期通报核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变动、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
4、要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出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准出境。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及时采取通报备案或者提请边控等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出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也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出境控制。
(转载自《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