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十二)

信息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5/20 16:4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矫正小组职责和组成人员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矫正小组职责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矫正小组人员组成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要科学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矫正小组要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等程序。矫正小组组成人员不限于本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实践中有的地方还包括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狱、戒毒警察,派出所民警,律师,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成员等,要本着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管理的原则积极组建好。在建立矫正小组时要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及社会危险性;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需要;三是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等方面的客观条件;四是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客观需要等,科学合理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

2、要落实矫正小组的责任。在矫正责任书中,要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其特点和优势,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责任到人”,规定不按要求履行工作责任时应承担的后果,促使小组成员切实尽职尽责。矫正小组中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担任矫正小组组长,领导和指挥其他的小组成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管理等工作,积极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不能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矫正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更换。

3、要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矫正小组要坚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坚持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在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同时,矫正小组成员还要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情况,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了解掌握核实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的有关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实地查访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信息保护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是法律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这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2、各省(区、市)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区、市)信息化核查系统,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对接,完善越界报警、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报警等功能,以便实现信息化核查。各省(区、市)的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系统应建立在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内,并纳入各省(区、市)社区矫正信息化一体化平台建设,确保定位数据安全运行。有关信息化核查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实地查访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至少有一名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4、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实地查访时,依法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转载自《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