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焦作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重大立功获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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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0/2/13 15:58:54 |
2020年1月19日,由焦作市司法局提请的焦作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审判长宣读了因重大立功表现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的裁定。据此,杨某某有期徒刑及缓刑考验期均已结束。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7年2月27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在孟州市司法局大定司法所服刑。在服刑期间,杨某某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及公益劳动。
2019年10月18日,在孟州市公安局办理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杨某某主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检举揭发并提供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犯罪的重要证据,协助孟州市公安局对正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进行抓捕,规劝其投案自首,韩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磴口派出所投案。
作为焦作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指派市局社区矫正管理科会同孟州市司法局,对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调查,结合孟州市司法局及大定司法所提供的提请减刑材料,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市司法局认为,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八条减刑之规定,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市中院审判监督庭接到减刑提请后,组成专门合议庭,报审委会专题研究,审委会指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市司法局与市中院审监庭多次沟通磋商相关证据审查、开庭等事宜,于1月19日上午九时进行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市司法局组织20多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参与了旁听。市中院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其在孟州市公安局办理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故作出上述裁定。随后,孟州市司法局大定司法所对杨某某进行了解矫宣告。至此,杨某某社区矫正期满,可以重新以一个正常人的身份回归家庭和社会,过一个不一样的春节了。
本次减刑案件的宣判,增强了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自信心,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实践样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焦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供稿)
(焦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