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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程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孟州市程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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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
孟州市程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1年9月5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孟州市人民调解调委会
供稿:孟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桂芳
审稿:孟州市司法局 梁婧萍
焦作市司法局 薛勇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孟州市 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非机动车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下午,38岁的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孟州市某东西向街道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同一时间,69岁的程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机动车内由东向西行驶,杨某某行驶至道路隔离栏杆开口处,拐进机动车道时,正值程某某行至此处,看到突然出现的车辆,慌张之下,车辆失衡,程某某摔倒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程某某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程某某被诊断为:肩袖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47天。2021年4月27日,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简易程序,出具了《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对《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5月14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该起事故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于2021年6月13日出院后,向杨某某提出赔偿要求,杨某某认为自已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仅支付了2000元,其他费用拒不赔偿。程某某于8月份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8.6万元。人民法院接到程某某诉状后,将该案件转至诉调中心,由专职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该案件。
【调解过程】
诉调中心受理后,调解员迅速着手了解案情。在对程某某提交的材料、证据等资料详细察看后,调解员联系了程某某和杨某某,请他们到调解室了解情况。双方来到调解室后,分别表达了各自意愿。程某某认为,事故当天,自己在路上行驶,杨某某突然拐进机动车道路,吓了一跳,一时未控制好车辆的平衡,摔倒受伤,住院一个多月,且交警队已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其应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关于赔偿金额,自己家里人咨询过律师,各项费用加起来共计8.6万元。杨某某认为,在该起事故中,自己虽然拐进机动车道,但也看到程某某骑车行驶过来,并没有再向前走,准备等程某某行驶过去再过马路,但程某某由于个人没有控制好,摔倒受伤,自己根本没有碰到程某某,没有对她造成任何伤害,不存在过错,再说,程某某住院时,已经付过2000元医疗费了,不应当赔偿她的其他费用。就此,双方各执己见,言词激烈,调解员劝双方先行回去,认真考虑后再行商议。
第二天,调解员杨某某联系,请其到调解室了解情况。杨某某来到调解室后,依然坚持自己无过错的说法。调解员对杨某某讲,第一,事故发生时,杨某某在东西向大街北侧非机动一道内骑行,属于逆行,交警队出警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杨某某已提出了重新认定申请,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也已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因此,在此起事故中,杨某某存在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费。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作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杨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程某某提出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也是合法的,如果在诉前调解程序仍达不成一致,会转交至法院处理,法院判决后,此事将无商量余地,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或许会对杨某某声誉造成影响,如果杨某某同意继续调解,调解员会尽力调解,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协议。杨某某听后,表示回去考虑一下再说。
第三天,杨某某及妻子主动联系了调解员,称同意调解,但觉得程某某要求的赔偿金额有点多,希望调解员从中协商一下,让对方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随即联系了程某某,请其到调解室协商赔偿金额事宜。程某某在其子女陪同下来到调解室,称所要求的赔偿金额都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的,并没有过分多要求,再加上程某某年事已高,身体恢复比较慢,要求的赔偿款又在合理范围内,不愿意做出让步。调解员找到相关赔偿标准,与程某某一起重新计算赔偿金额,程某某住院47天,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某厂打工,按照这些情况,赔偿项目有①医疗费:根据程某某提供的票据,医疗费共计42566.73元;②护理费:按134.45元/天计算,此项为134.45*47=6319.15元;③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50*47=2350元;④误工费:按137.76元/天计算,137.76*47=6474.72元;四项费用共计57710.6元。程某某及其子女对赔偿金额无异议,表示赔偿金额应把二次手术费加进去,算下来,赔偿金额应为7万元。
调解员把这个结果反馈给杨某某后,杨某某认为7万元的赔偿金太多了,自己虽然是主要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程某某也应承担一些。调解员表示可以再做工作。
对案件前后重新梳理后,调解员认为,杨某某从不愿意赔偿,到愿意作出赔偿,让整个案件有所推动,目前双方的争议是赔偿金额的数量,既然双方是主次要责任,可以把赔偿金额三七分开,如果双方能接受,便有可能达成一致。
确定调解方案后,调解员联系了程某某,建议赔偿金额三七分开,由杨某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程某某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金额为57710.6*.7=40397.42元。程某某与其子女商量后,要求加上二次手术费,赔偿金额共计5万元。
调解员随即联系了杨某某,向其反馈了三七责任分开的调解方案及与程某某的沟通结果,杨某某表示,对于三七责任的调解方案表示认可,感谢调解员的辛苦付出,但5万元的赔偿金额还是有点多,希望对方能再降低点。调解员对杨某某讲,赔偿金额是按照河南省统一标准来计算的,计算之后再三七分开,由杨某某承担百分之七十,既然想要达成一致,就应该拿出诚意,而不是一味地劝对方降低数额。杨某某表示,愿意对程某某作出赔偿,希望调解员继续沟通协调,从而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杨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4.8万元,该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之后再不得相互纠缠。
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杨某某当场将赔偿金4.8万元通过转帐方式转至程某某银行帐户,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根据责任认定书,双方陈述、程某某住院病历等证据综合分析能够证实程某某的伤情系杨某某所致,杨某某存在主观过错。杨某某对孟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重新认定,上级机关维持了原事故责任认定书。在程某某出院以后,杨某某一直未予赔偿。因杨某某一直不予赔偿,程某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收到该案件后,将该案转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此类纠纷,既要向当事人普法,安抚家属情绪,又要运用调解技巧,让当事人接受调解员,相信调解员,进而接受调解的建议。通过情、理、法三结合做好调解工作,达成调解目的。
就该案件,调解员通过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对方的情况,然后从调解和诉讼的途径的不同,从而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成功的化解了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