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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管理公约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3/11/27 9:50:46

焦作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管理公约

2010314日市律协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为强化律师的自律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焦作市律师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公约。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人员发展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自身软硬件建设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人员发展战略和计划,鼓励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调控的统一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新进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转入律师工作应当暂停,并积极进行内部整改:

(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管理出现重大分歧,尚未解决的;

(二)法律服务业务严重不足或财务状况发生危机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对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有效管理,法律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内有二起以上被投诉案件或涉嫌违规,被立案查处并承担责任的;

(五)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受到处分、惩戒的;

(六)人均办公面积、办公设施、资产规模等硬件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七)在焦作辖区内异地设立业务部、咨询接待处等分散办公的。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

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应当不断增强合伙意识,自觉履行管理义务,依法承担对本所事务的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发展、吸收合伙人的条件、程序,履行合伙人入伙手续。

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惩戒或停止执业以上处罚,或因过错给本所、本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应当按照本所章程规定劝其退伙,或令其退伙,在焦作辖区内其他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展吸收其为合伙人。

除制定或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以及律师事务所终止清算等特别重大事项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其他事项形成决议,实行相对多数通过原则,以免久议不决。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合伙人民主推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备案。

主任代表本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所内管理及工作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通过修订章程或其它方式,明确管理班子和主任职责,保障主任获得必要的管理权限。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负全面责任;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按照其内部管理分工,承担相对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予以处罚。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

律师事务所实行严格的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杜绝律师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收费制度,切实加强案件收费管理。

律师事务所案件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禁止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低价争揽业务,除特殊情况外,案件收费凡低于规定标准的,视为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愿接受处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严禁采取“分干吃净”等严重影响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分配管理模式。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明确财务工作负责人,每季度向合伙人公开本季度的收支情况。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留存部分应按如下顺序依次处置:(1)税金;(2)养老医保;(3)日常开支;(4)执业风险基金;(5)教育培训基金;(6)发展基金。在完成以上支付后,仍有节余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分红。

律师事务所应交纳的各种费用,不允许由个人承担。

严格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柜台出租、包干或者变相包干的人员管理方式和分配模式,被查证有上述行为的,按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程序处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根据人员规模确定。执业律师10人以下(含10人)的不低于1万元,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不低于2万元;20人以上的不低于3万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已制订但不能低于上述标准。

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由各所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保障。律师事务所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统一规范保管,除口头法律咨询之外的所有业务,均应有档案,务必做到案结归档。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档案应当按照政治业务学习、业务统计报表、重大活动记载、文书印章管理、律师个人情况及执业考核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劳动合同以及投诉查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汇集等,并实行分类保存。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律师与当事人的纠纷。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投诉,并对外公开投诉电话。

律师事务所接到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投诉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凡无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且与投诉人就投诉事项达成谅解或调解协议,当事人撤诉的可视为未形成投诉。

律师协会决定以退费或赔付形式调处投诉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复查一次。律师协会的调处意见确定后,律师事务所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纠纷将进入诉讼程序等为由拒绝执行。

发生退费、赔付等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从执业风险准备金中先行赔付,而后再向责任律师追索。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对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助理人员、行政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

(二)不配合投诉处理的;

(三)煽动、唆使当事人闹事的;

(四)实习律师、助理人员、行政人员私自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存在执业活动以外的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六)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拒不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律师事务所管理和损害律师行业社会形象的行为。

凡属上述原因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备案,焦作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得再聘用。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案件,必须签定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并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7日内,一律将该合同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商业秘密的,须上报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书面材料。严格限制风险代理业务的适用范围和实用程序,建立风险代理业务备案监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以团体名义成立的法律顾问团、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服务合同,所有法律服务团必须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审查把关并对外推荐。凡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及重大事项、信访接待法律服务的律师每年都要向市律师协会写出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每年都要对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的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以下案件务必做到及时报告:

(一) 三类案件(重大、疑难、群体);

(二) 涉黑案件;

(三) 法轮功案件;

(四) 信访案件;

(五) 涉及基层选举换届的案件;

(六) 可能影响司法行政队伍形象的案件;

(七) 其它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予以公示。公示载体包括焦作市律师网、河南律师网、《河南律师工作动态》以及律师协会认为必要的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未全面履行本公约的,应当在焦作市律师协会要求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律师事务所,由焦作市律师协会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其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实施半年至一年的重点管理,并向各律师事务所通报。

重点管理期间,该律师事务所应继续整改,并不得新进和转入律师、实习律师。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转所的,两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不得新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本公约规定对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等核心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在公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认为其现有核心管理制度与本公约内容基本契合,或认为本所管理制度架构良好能够满足管理工作要求,需要保留现行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写出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书面同意后,可延续实施本所既有的章程、合伙协议或其它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焦作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20103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