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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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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8/4 8:47:33 |
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从2015年4月1日开始,5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报送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市直律师事务所由焦作市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二、律师提交个人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时,专、兼职和法援律师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公职律师填写《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
三、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缴省司法厅注销。拒不上缴的,应当将其基本信息汇总后上报,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四、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年度考核期间涉及变更事项暂停办理,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恢复。由于今年部分律师需要换证,各县市区和市直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年度考核备案材料时,可将需要更换的执业证一并报送。
五、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应当于4月30日前结束,4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备案时报送下列材料(要求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报送电子版):
1、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含相关数字、组织实施情况);
(2)每一起“不合格”及“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基本情况、评定依据及处理意见;
2、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附件2)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管理工作总结(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3、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3、附件5)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律师个人总结(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4、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3、附件6)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律师个人总结(加盖主管司法局印章);
5、公职律师考核登记表(附件4、附件7)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个人总结(加盖主管司法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