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焦作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司法局  更新时间:2019/9/23 18:24:06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137号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38号部令)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被投诉人所在的市、县(市区)司法局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申辩、陈述权。

第四条 (市区)司法局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必要时可协调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共同调查;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接到投诉后按照协会行业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通报市司法局和相应的县(市区)司法局。

投诉人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材料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符合规定的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处理完毕,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三)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执业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

  (五)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无法查明事实的;

  (六)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

    第七条  市司法局对下列投诉案件实行督办: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

  (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的投诉案件;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投诉案件;

  (四)涉及重大、敏感事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投诉案件;

  (五)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结或者未上报办理结果的投诉案件;

  (六)市司法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投诉案件。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被投诉对象应积极配合接受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到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调取涉案案卷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 要求被投诉人限期答复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取证;

  (五)通过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条  调查或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工作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说明或申辩。应问清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必要时可录音。

  第十二条 投诉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投诉调查终结报告。投诉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投诉处理的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十三 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撤回投诉的,投诉处理机关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职权继续调查处理。

第十 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投诉处理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

十六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司法部137、138号部令及行业会员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为属于行业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并按照有关协会章程给予行业处分,计入会员诚信执业档案。

(二)认为被投诉人有违反司法部137、138号部令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年度考核等次降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参照部令有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县(市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依法上报办理注销手续。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批,依法上报办理暂缓或注销手续。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投诉处理机关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决定应在投诉办结后十日内通报投诉人。

   十八 投诉人提出退费或者赔偿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主持调解。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告知并建议投诉人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十九 投诉人对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投诉经调查属实作出处理的,应当记入被投诉人执业档案。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规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十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焦作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