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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规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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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9/5 9:37:20 |
焦作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河南省
规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8日
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采取有效期管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办法,重点对创建成效进行复查、考评、监督。
第三条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有效期为四年,从奖牌所载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应当在规范化司法所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司法厅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命名。
第五条 为确保省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的严肃、公正,省司法厅成立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复核小组,负责全省规范化司法所的复查、考评、监督等工作。复核小组由司法厅主管负责人担任组长,厅政治部、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处、计财装备处、法制处等处室为成员。
第六条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省司法厅、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普查、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市、区)司法局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司法局报告检查结果。省辖市司法局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省司法厅报告检查结果。
第七条 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档案,对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记载,作为重点跟踪和四年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符合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的;
(二)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
(三)司法所工作失误造成负面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命名:
(一)具有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一票否决”情形的;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司法所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
第十条 撤销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命名,遵循以下程序:
1、实地调查。省辖市或县(市、区)司法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了解事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2、进行初审。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综合各省辖市司法局意见,形成初审意见报复核小组;
3、复查复核。省司法厅复核小组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影响、纪检监察等方面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放弃或被撤销命名的司法所,牌匾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负责收回,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对命名的规范化司法所在省厅官方网站长期公示,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司法所取消命名,并予通报。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