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优秀人民调解案例选编一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23 11:02:57

 王某某与某百货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来到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消防监控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1月24日下午,申请人王某某在消防控制室因操作失误触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自动按钮,火灾警报响起,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以申请人王某某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对申请人王某某罚款500元,且在申请人王某某11月份工资中扣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的五险一金约计665.63元,之后没给申请人发工资,并于2017年1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没有从申请人王某某2014年7月入职时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应依法补足;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没有依法进行消防管理,而将责任推诿于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的罚款于法无据;扣发申请人工资用于本应由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违法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调解过程】

庭前,我们电话联系申请人王某某,征求申请人王某某的调解意见,申请人王某某希望被申请人补足其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止的社会保险金,退还罚款和扣发的五险一金。我们向被申请人传达了申请人的调解意见,并向被申请人说明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认为是王某某工作失误以致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在庭前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后,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有调解意向,希望能够和申请人达成调解意向,愿意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一定的赔偿。起初申请人不同意,认为赔偿金额过少,我们又多次给被申请人某百货公司联系,终于同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现金7800元(柒仟捌佰元),我们又给申请人某某做工作,经过多次努力申请人王某某同意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7800元(大写:柒仟八百元整)。

二、申请人不再就本案事项提起仲裁或诉讼。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王某某所诉的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11月份工资中被申请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和未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百货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百货公司以王某某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当月五险一金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百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