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4/12 14:58:24 |
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示范区司法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之规定,开展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时间
1.考核对象: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人员。
2.考核时间:(3月6日——3月30日)
(1)实地考核阶段:(3月6日——3月16日),市司法局将与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对全市32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所务管理、业务开展、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实地考核。
(2)材料审核阶段:(3月19日——3月30日),集中审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附件2)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017年度完成下列任务之一,业务收费达到20000元以上:
1.担任法律顾问3家以上;
2.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5件以上;
3.主持调解纠纷6件以上;
4.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30件以上。
三、所需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及2018年度工作计划;
2.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登记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再报请市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2017年个人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需要补发新执业证的人员,除了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并附相关审查材料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一张,上报市局基层科。
5.对于停止继续执业或选择到律师事务所应聘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其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后,将《执业证》收回,上报市局基层科办理注销手续。
四、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情形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暂缓年检注册。
1.存在137号令第36条规定行为之一,正在接受调查处理尚未结束的;
2.通过实地检查百分制考核后,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存在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暂缓年度注册。
1.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2.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检注册的;
4.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未能有效履行基层法律工作者义务,空挂证的。
对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限期三至六个月整改或停业待岗教育。对整改或待岗期满,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补办执业证年度检查,视为年检合格,可继续合法执业;期满仍不能改正、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五、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要要严格依据司法部令137号、138号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予考核或暂缓考核建议。各项表格要逐级逐项认真填写,内容真实,不得缺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暂缓年度检查人员,6月20日前必须做出是否年检的决定。对到截止日仍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人员,要依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办理执业注销。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要抽调人员配合市局参与年度考核工作,实地考核不走过场,评分找差不走形式,不搞平衡和照顾,切实通过检查,推进行业规范。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于年度考核期满两个月后,予以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按期参加年度考核。有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参加考核的,应当在26日至30日之间履行年度考核手续。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年检注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基层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