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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案例选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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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23 14:36:53 |
公民继承权的合法保护
案情:宋氏二兄弟的父母分别于2002年12月5日和2015年1月30日病故。其父母共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大姐(已病逝)、二姐及宋氏二兄弟。父母生前所遗财产有五间楼房,存款现金15000元和家具。诉讼中法官联系二兄弟的大姐(已病逝)的继承人,其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诉讼。二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
争议:因诉讼的房产由被告居住使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在其父母生前无遗嘱的前提下,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等继承父母的遗产。
事实认定:公民有遗产继承权。因宋氏兄弟的父亲生前无遗嘱,原、被告也无人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证据,故其死亡后,其继承人即原、被告二人对父亲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原、被告父母所遗留财产五间楼房及存款15000元属于遗产,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位于某村36组的五间楼房由原告继承西两间带客厅前半间,被告继承东两间带客厅后半间。父母所遗现金15000元由原、被告各继承7500元。
典型意义:涉案原告参加工作后,居住于城市、被告居住于农村。对父母均尽了相应赡养义务且在父母建房时均参与其中。在父母生前未立分书即分家析产和未有遗嘱的前提下,为了使原告享有的继承权得以享有和依法受到保护。通过诉讼这一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是法制社会法制观念增强的具体体现。
注:涉案的案号为:(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71号
本案原告代理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金华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某某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