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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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6/17 15:39:12 |
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6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解决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立足点,强化服务作用,规范执业活动,提高人员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规范所务管理,加强机构建设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更好地巩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立身之本,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我管理能力。
1、建立和规范“四统一”制度。即做到 “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归档”,严禁私自接案收费。
“统一收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委托手续应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应当保证合同各方持有一份。
“统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后,应当统一填写县局印制的《龙游县法律服务所案件代理登记薄》,详细完整登记收案日期、代理人、案件性质、函号、收费等内容。登记薄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服务所自留,第二联“报局联”及时报县局备案。
“统一收费”。代理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收的,应在7天内交所财务入账开票,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
“统一归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结案件后一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整理成卷,经主任核查后,归档保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结案后,整理案件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学习培训、重大敏感案件讨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要把制度执行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所内业务管理的规范化。
加强财务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基本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账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加强学习培训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学习,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加强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集体讨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集体讨论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重大敏感性案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
加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要严格按照《衢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内勤管理,建立内勤管理制度。原则上要求每个所要有专职的内勤人员,确有困难的所暂可设兼职内勤,统一案件登记及办理其它行政事务。加强公章和公函管理,公章和公函由主任或专人管理,杜绝基层法律工作者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
三、规范执业行为,提升队伍形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忠于宪法、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法律工作者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四、规范监督指导,加强执业管理
县局将按照司法部59号、60号令及省、市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指导。(1)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年检注册工作,重点检查合伙所是否符合《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法定条件执业资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2)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指导,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听庭、抽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卷材料、对重点业务案件和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开展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3)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处理力度,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
五、增强发展后劲,提高服务能力
基层法律服务要全面发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一步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参与党委政府处理涉法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