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关于做好2016年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3/4 15:42:35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省厅基层处《关于做好2016年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的通知》精神,市局决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注册。为了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时间

2016年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从3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二)年检注册条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固定资产不少于3万元,完成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2015年工作任务,且在2015年度执业中未发生违法违纪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15年度完成下列任务之一,业务收费达到10000元以上:

1、担任法律顾问3家以上;

2、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5件以上;

3、主持调解纠纷6件以上;

4、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30件以上。

(三)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1、在2015年度执业中,基层法律服务所有59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尚未处理的律暂缓年度检查。(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60号令第五十一条情形之一的一律暂缓年度检查。(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不符合59号令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予注册。(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4、对于在2015年11月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考试中不及格暂缓执业的,于3月底进行补考,补考未及格的一律暂缓年度检查。

5、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暂缓年度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限期三至六个月整改或停业待岗教育。对整改或待岗期满,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补办执业证年度检查,视为年检合格,可继续合法执业;期满仍不能改正、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四)年检注册应准备的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

1、2015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及2016年度工作计划;

2、2015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登记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再报请市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

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损坏,需要补发新执业证的人员,除了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并附相关审查材料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上报市局基层科。

4、申请变更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原所在法律服务所解聘协议及新进法律服务所的聘用协议。

5、对于停止继续执业或选择到律师事务所应聘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其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后,将《执业证》收回,上报市局基层科办理注销手续。

(五)年检注册方法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实地查看,现场打分的方法进行检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交3本2015年办理案件卷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个人档案。凡未达到标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均不予进行执业注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抓紧时间做好今年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任务。

(二)对每一名执业人员,要尽快通知其参加年度检查,确保不遗不漏。

(三)对暂缓年度检查人员,5月30日前必须做出是否年检的决定。对到截止日仍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人员,要依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办理执业注销。

(四)对不足三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及时合并或充实人员。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对仍然不足三人的法律服务所,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8条、38条的规定,在3月31日前予以注销。

(五)各县区有司法所长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应尽快办理主任变更手续。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转所、注销、变更法人、更换名称、变更地址等业务的,一并办理,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基层科。

(七)各县市区应将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情况写出总结,报市局备案。

(八)总结材料及附表(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其中纸质需加盖上报单位印章)应于3月31日之前全部上报完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年检注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基层科联系。联系人:高文静  电话:3569892

 

                    焦作市司法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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