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作

关于在全市开展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司法局  更新时间:2019/4/29 15:03:14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司法厅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省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关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2019年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厅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司法所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升级版,坚持“强基础、补弱项、抓管理、求突破、谋提升”的指导思想,大力加强我市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基层的综合实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焦作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紧扣实现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进一步提高队伍思想认识,进一步打牢基层工作阵地,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水平,实现队伍正规化、管理规范化、保障标准化,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星级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

1、加强司法所阵地建设。对照梳理原有国债司法所建设标准和要求,清查司法所用地手续,通过新建、扩建、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全面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不足问题。彻底解决部分司法所被挤占挪用现象,更新完善司法所标示标牌,制度版面,确保司法所面积达标,场所整洁,标牌清晰,制度规范。6月底前,市局将统一建立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台账。

2、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司法所队伍,采取机关人员下派、交流轮岗等方式,将政治强、素质高、年纪轻、有一定信息化操作水平的人员选派到司法所,培育一批责任意识强、业务能力水平高、网络信息工作熟的优秀司法所长,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1名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充实司法所辅助工作力量,力争每所达到3-5人。年底前,85%以上的司法所要达到3人以上。

3、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要为司法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要加大信息化、网络化设施的投入力度,把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等工作作为主业来抓,提升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化、信息化业务工作能力,切实把司法所打造成基层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县(市区)要举办1-2次司法所长业务培训班,加大法律知识、调解技能、群众工作技巧等内容的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展司法所岗位大练兵活动,推先进、树标兵,业务能力的高低将作为评优评先的首要标准。

4、提升司法所保障水平。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司法所人员待遇,充分利用地方财政拨付经费和中央转移支付办案费等资金,全力保障司法所运转。学习外地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司法所人员统一着装、配备新能源电动汽车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年底前,按照省厅星级化创建标准和奖励办法,县市创建三星级司法所不少于3个,城区创建三星级司法所不少于2个,全市四星级司法所比例达到20%以上。

(二)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

1、持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调解组织备案、调解案件录入系统是案件补贴发放的前提条件。一是对人民调解组织要落实备案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基层管理信息平台》中的调解员、调委会信息,实现组织机构录入信息要详实、准确、全覆盖,对人民调解案件录入率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报送工作进行月度绩效考核通报,县(市区)平均每个调委会每月案件录入数量不少于1件。二是构建覆盖县、乡、村、企事业单位、行业专业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人民调解中心,下设建立信访事项、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相结合。稳步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矛盾多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规模较小的,依托各类商会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企业的矛盾纠纷。探索在各级党政机关依托机关党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促进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推广规范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品牌。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专兼职调解员进行一次摸排考核,实行末位淘汰,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文化层次和年龄结构,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退休的相关法律行业人员担任调解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吸收为兼职人民调解员。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要建立一支不少于30人的涵盖各行业、各领域的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参与对重大疑难专业性矛盾纠纷“坐诊”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分别配备5名、3名、2名、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2019年底前县(市、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

3、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落实我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按照部省要求,在全市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保一方平安稳定,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防止矛盾纠纷积累、蔓延、扩大和激化,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化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积极推广电视调解,探索微信调解、网上调解、视频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要认真落实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18〕181号)文件精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案卷补贴经费保障情况于6月20日前报送市局业务科室。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保障责任,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加强人民调解相关制度建设。要建立调解员考核奖惩机制,每年3月底前都要组织对上年度调解员进行考核排名,建立淘汰退出和增补机制;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在确保年度集中统一培训的基础上,要加强日常学习培训,开展好岗前培训、年度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要建立调解员分级持证上岗制度,按照村、乡、县调解纠纷数量和业务能力水平,建立等级评定制度,打造调解明星品牌和专业团队,市局将统一调解员分级上岗证件;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重大节日前后、敏感时段必排查;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指标,每季度县市区要针对辖区发现和调处的矛盾纠纷类型,形成分析报告,提交党委政府做好风险防控;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登统计制度,县(市区)司法局指导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及时、准确统计人民调解相关数据,对不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录入案例的调委会及调解员一律不得发放案卷补贴,人民调解案件录入数和案例报送工作纳入考核督查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深刻认识到司法所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首要阵地,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主战场,发展“枫桥经验”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务必要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是狠抓任务落实。要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不回避矛盾弱项,要在完成规定动作,打牢基层基础的前提下,勇于开拓创新,寻求突破,提升整体工作水平。要克服等、靠、要思想和畏难情绪,不断探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有效途径,重点在司法所编制人员、经费保障、装备配备上下功夫,在调解模式创新化、调解队伍专业化、经费保障标准化上找突破,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强化督导考评。建立奖惩通报制度,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市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活动走过场、出偏差。各县(市区)也要认真加强督促检查,对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