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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推进教育事业大发展——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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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9/7/5 16:25:22 |
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推进教育事业大发展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条例》答记者问
《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29日经焦作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推动宣传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制定《条例》?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二孩政策的实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现有教育资源不充足、不均衡,“上学难”“入园贵”“大班额”等现象日益凸显,已成为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新期待,切实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专项规划相对滞后、学校用地面积标准偏低、教育用地得不到保障、新区配建学校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推动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问2:《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从开始确定为立法项目到正式公布实施,其间经过了哪些程序?
答:《条例》从开始确定为立法项目到正式公布实施,经历了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政府提出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表决法规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发布公告公布法规等立法程序。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把关,于2019年2月2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初步审查,3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法工委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向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发函,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整理意见建议300余条,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和论证,对其中90余条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使《条例(草案)》不断得到完善充实。4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28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4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7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条例》。
问3:《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条例》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用地,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用地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章建设,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提出和批准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以及周边环境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内容;第四章配建和移交,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法规的施行日期。
从内容上看,《条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立足解决突出问题,具有以下特色和亮点:一是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方面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组织建设计划实施,保障建设资金投入,推进校舍、教学设施等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公平。二是强化了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对其编制、修改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需经论证、听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等程序,增强了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三是提高了学校建设的用地标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预留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6、26、22、15平方米,初中、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分别不宜大于1000、500、300米,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增加10平方米以上。这些标准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满足教育教学和学校未来发展需要。四是加大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五是健全了学校建设的管理机制。《条例》对市、县(市)和区政府建设学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要求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网吧、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经营性场所,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高噪音企业等,加强了对学校周边规划建设活动的管理力度。六是建立了配建和移交的管理制度。《条例》对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学校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等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书面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学校如期配建、保质推进。
问4:《条例》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和刚性约束,《条例》一是强化政府问责,细化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七种情形;二是强化执法实效,对学校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突出配建主体责任,对开发企业未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未在规定期限内无偿移交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5:《条例》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为什么没有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答:《条例》针对当前我市学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没有将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纳入调整范围。这是因为,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有着不同的教学任务和要求,其办学规模和设置标准也与普通学校有较大区别,不受行政区划、人口分布、服务半径等要求的限制。鉴于国家和省对其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条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可以直接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问6:《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保证《条例》有效实施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公布后,我们一是要认真学习宣传,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专项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依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识与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为贯彻实施《条例》打牢基础。二是要强化贯彻落实,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紧时间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闲置资源改建学校定期会商制度,依法做好学校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学位有效供给和学生就近入学。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将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条例》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