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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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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5/3/19 15:20:24 |
新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一是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为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切实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新《统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随着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不断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建立、维护和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新《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
三是确立了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制度。为及时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建立和变动情况,切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新《统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通过统计信息网站建立、变更统计调查关系。”
四是规范了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中,存在着不同部门发布同一指标数据且相互打架的现象,社会公众对此多有诟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统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有关部门公布。”
五是建立了约谈制度。2014年3月,国家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统计上的约谈制度。参考国家统计局规定,新《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