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焦作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0/8/28 10:57:59 |
焦作市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绩效导向、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法律援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补贴标准制定、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及时支付法律援助资金,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标准制定、绩效管理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法律援助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法律援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法律援助补贴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办案补贴;
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
3.法律咨询补贴;
4.代写文书补贴。
(二)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理论调研、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费用、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精品案件评选及表彰奖励等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省级安排资金对市、县补助部分只能用于第(一)项开支。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市级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等因素确定。
直接费用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因素确定。差旅费中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定。
基本劳务费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第十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和代写文书补贴标准。
(一)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消耗的天数,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适当增加补贴。根据由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法律援助专家律师评估的不同案件所需基本办案天数等因素,现确定市级各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如下:
1.民事(行政、仲裁)案件补贴标准
在本行政区域办案,以非诉形式结案的,每件补贴不低于800元;以诉讼形式结案的,每件补贴不低于1200元。
2.刑事案件补贴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补贴不低于8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不低于8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补贴不低于1200元。
3.集团诉讼案件补贴标准
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在原有标准上增发200元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4.跨区域案件补贴标准
在焦作市内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支付200元;跨地市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支付5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支付1000元。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基本劳务费。
值班律师每人每天补贴不低于250元。
(三)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基本劳务费。
法律咨询每人每天补贴不低于250元。
(四)代写文书补贴标准,是指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申请人代写文书、提起诉讼的补贴标准,按件计算补贴,每件不低于200元。代书后进入诉讼程序且提供法律援助的,代书补贴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一条 按比例发放办案补贴的情形。
法律援助案件非因承办人原因而终止,但承办人已提供实质性法律服务的,按下列标准发放补贴:
(一)民事(行政、仲裁)案件
1.案件在庭审前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
2.案件在庭审后、裁决前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90%计算。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在侦查阶段,案件在承办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算;
2.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在承办人在阅卷后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50%计算;在阅卷和会见后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算;
3.在审判阶段,案件在承办人在阅卷后终止的,按补贴标准的30%计算;在阅卷和会见后没有出庭辩护的,按补贴标准的80%计算。
第十二条 扣发或不予发放补贴的情形。
(一)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1.提交的案卷不符合《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豫法援〔2012〕4号)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2.结案案件经过质量评估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4.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5.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向受援人或其亲属索要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
7.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结案2个月以后,办案人员无故不提交卷宗的。结案时间以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准,不能证实领取法律文书时间的,以法律文书署名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律师代理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以律师制作调解书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9.其他违反《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二)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值班补贴:
1.严重违反值班纪律,迟到、早退或擅自脱离值班岗位的;
2.对群众态度冷漠或不依法解答,引发群众投诉的;
3.在值班场所揽接有偿案件、会见有偿案件当事人或从事其他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的;
4.遇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鼓动和挑唆群众上访,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于实际产生的费用明显超过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办案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司法局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助、支出等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支出等情况,编列法律援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列入预算。
第十七条 省级安排的法律援助资金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法律援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结案之日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卷宗,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该在30日内按照标准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全面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央、省级法律援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细化制定具体项目区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以应援尽援、提高援助质量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或科目单列,确保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0年——2024年。《焦作市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办法》(焦司联〔20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