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仲裁

司法鉴定之变

信息来源:法律与生活  作者:盛学友  更新时间:2018/3/9 16:45:53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

  可以说,《决定》成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道分水岭,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聚变。但是,司法鉴定在当时也还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诸多困惑。

  2008年11月,《法律与生活》记者经过大量调查和采访,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下半月刊发表了《司法鉴定之惑》的长篇报道——那个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刚刚施行了3年。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两个半月后的10月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明确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保障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新时代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路径。

  从《决定》到《意见》,历史长河中的短短的12年,“十年生聚,十年发展,看到的是大变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邓甲明局长,在他的办公室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用15个字概况了司法鉴定十多年来发生的聚变。

  司法鉴定从“惑”到“变”——怎么变的?变的怎么样?为此,《法律与生活》记者结合10年前采写的报道,对黑龙江、浙江、江苏、湖北、河南等地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一次大面积采访,对曾经采访过的那些鉴定人再次进行采访,从访谈过程的点点滴滴中,感受并体味——邓甲明局长所说的——司法鉴定之“大变化”。

横向之变

  任何一项制度的变化,都不会孤立独行。司法鉴定亦如此。国家顶层设计的变化,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都会决定或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变化。

  《决定》颁布实施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始走向社会化。社会化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无休止的鉴定导致诉讼程序拖延,浪费了司法资源,法官审理案件有时过分倚重鉴定意见缺乏综合评定全案证据进而影响判决结果,也引发了一些司法鉴定投诉……凡此种种,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上述诸多问题与现象,也引起了中央和司法机关高层以及法学和法律界的极大关注。为此,2012年、2014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关于鉴定的内容,也有了较大的改动。

  于是,“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意见终于回归其“法定证据”的本质属性。

  因此,司法鉴定的概念,也更加趋于精确——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意见既然是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一种,那么自然和其他证据一样,就要接受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就要接受法庭质证。证据只有接受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修改后的诉讼法中,不仅“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而且还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建立了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制度,允许当事人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等。

  司法鉴定迅速发展的本身,决定了诉讼法有关鉴定内容的变化。反过来,诉讼法有关鉴定内容的变化,又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变化。

  上述这种互为“变化”的变化,便是一种法治进步——打击违法,维护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鉴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制定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意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开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试点等三项改革任务。

  邓甲明局长在其办公室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介绍,按照中央的要求,司法部迅速行动,在法律框架下,推动司法鉴定横向合作,“让良性互动的司法鉴定之变,更加切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2016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以适应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诉讼需要。

  同时,司法部与环保部联合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序规范,并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2016年10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机制意见》),推动建立形成司法鉴定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机制,从“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保障监督”、“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4各方面提出意见,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良性互动。

  “《衔接机制意见》的制定与出台,不仅在促进发挥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活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也为不断推进司法鉴定与侦查、起诉工作的衔接积累了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邓甲明局长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司法部积极推进《衔接机制意见》的进一步落实,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起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并出台了相关工作意见”。

  司法鉴定外部环境的横向之变,也促进了司法鉴定内部的纵向之变。同样,包括司法鉴定内部的纵向之变等多种因素,也加快了司法鉴定外部环境的横向之变的速度,于是才有了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内容的修改与修订。

  万事万物之间的横向与纵向之变,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关系的纵横交替,推进了社会法治的进步,推进了法治文明的发展,促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