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仲裁
司法鉴定常识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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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2/18 16:54:42 |
司法鉴定常识问答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3、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4、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5、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对于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三、我市现有多少家依法成立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涉及哪些执业类别?
截至2013年底,我市目前有15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涉及如下6个执业类别:
1、法医临床鉴定
2、法医病理鉴定
3、法医毒物鉴定
4、司法会计鉴定
5、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6、在用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有没有级别高低之分?鉴定案件接案有无地域的限制?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各个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级别高低之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