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仲裁

关于对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备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3/7 17:10:30

豫司公便〔2017〕3号

 

关于对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进行年度考核备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科(处):

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定于20173月份对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2016年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备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的考核备案

(一)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备案表》;

2、如须变更负责人或办公场所的,需提交《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表》或《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审核表》。

(二)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缴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和公章,停止执业:

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2、公证机构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

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公证员的考核备案

(一)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南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表》;

2、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申请予以补办。

(二)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缴执业证书,暂停执业:

1、受到暂停执业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2、有应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尚未查处的。

(三)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免职,并将《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厅,由省厅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备案时间安排

(一)3月上中旬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对所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中“公证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记录”栏由省辖市、直管县()司法局负责填写,不再交至省厅。

(二)3月底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局按时间安排到省厅办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备案手续。

(三)4月份在省厅网站上公告通过年度考核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和要求到省厅办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备案手续。要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所有表格和材料均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填写(附件236请双面打印),报省厅备案一份。

(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2016年度工作包括投诉处理情况给予考核和评价,并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备案表》上写出评语,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三)公证员要对2016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其考核。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员2016年度工作包括投诉处理情况给予考核和评价,在《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表》上写出评语,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年度考核结束后,未在省厅网站上公告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得执业。

(五)对2016年度未在公证机构实际执业的公证员,暂停为其办理年度执业考核备案及公告手续。

 

附件:1. 办理备案手续时间安排表

      2. 河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备案表

      3. 河南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表

      4. 河南省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5. 河南省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审核表

      6. 河南省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7.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报表

8. 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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