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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焦作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25-12-15

关于征求《焦作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送审查的《焦作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请将意见建议于2026年1月15日前反馈至焦作市司法局立法科。反馈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    话:(0391)3569233

电子信箱:jzsfzb@126.com




                                   2025年12月15日





焦作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三章  规划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南太行山区协作,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太行山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南太行山区旅游的跨区域协作、规划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南太行山区,包括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行政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多业联动,创新发展;全域统筹,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开放发展;保障民生,共享发展的原则,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业成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南太行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南太行山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区旅游业的统筹协调、宣传推广、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工作。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文物、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旅游宣传】  市、相关县(市)、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相关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以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

外事、商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在组织重大文化、体育、会展、经贸活动中,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形象推介工作。

鼓励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新媒体等媒体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鼓励车站、公交站台、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保护、捐赠、投资、宣传等方式,参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激励机制】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促进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九条【协同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南太行山区旅游规划编制、市场开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信息共享等领域协作,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内外联动、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第十条【规划协同】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加强与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市场开发】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开发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联合培育区域旅游商贸品牌,推出南太行山区特产名录,促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康养、生态、美食等深度融合,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联通】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推动旅游交通一体化,加强骨干线路连接,规范旅游交通标识,构建安全、快速、直达客运网络,支持开通重要旅游区(点)直通车;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旅功能升级,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及配套设施,打造环南太行山区旅游风景道。

第十三条【旅游线路打造】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同级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组合南太行山区旅游产品,推出旅游精品线路,实行客源互动。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一体化,向公众提供景区、食宿、交通、购物、气象、旅游厕所、旅游线路、医疗急救、安全预警等全域信息;推动智慧旅游一体化,提供在线预定、支付、核销等服务,实现南太行山区旅游一码通、年票一卡通。

第十五条【宣传推介】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推介协作,共同研究推出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举办联合推介活动,协同推出特色旅游品牌;多渠道推动城市之间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加强客源市场互动、游客互送,促进资源互补、市场共享。

第十六条【标准互认】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合作,推动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在线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标准互认,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旅游市场。

第十七条【信用协同】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协同监管,依法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打造南太行山区旅游信用品牌。

第十八条【联合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强灾害预警,制定南太行山区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重点针对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灾害性天气、客流拥堵等风险,开展预警监测,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依法协同处置跨区域旅游公共事件。

第十九条【联合执法】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市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导游乱象、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对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协助监管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司法协同】  市相关县(市)、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南太行山区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人大监督协同】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应当与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大工委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规划发展


第二十二条【规划编制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规划,遵循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与历史人文资源的原则,按照挖掘特色、整合资源、融合产业、发展全域旅游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与调整】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督促和评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开发强度控制要求,遵守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利用自然景观、水资源等开发经营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服务设施建设】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旅游乡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交通建设】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连接市区、景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组织开通连接旅游度假区、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旅游公交专线。

第二十七条【空间格局构建】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南太行山区地理空间边界、山水历史文化、旅游交通格局以及产业发展基础,兼顾跨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以云台山为龙头,神农山、青天河、峰林峡、青龙峡、龙翔山为补充的一核多极的空间格局,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丰富旅游业态】  鼓励和支持依托南太行山区文旅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等业态,并针对季节特色和不同群体需求,推出差异化、定制化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二十九条【康养旅游】 鼓励依托传统村落、古民居、森林、地热、太极拳、怀药等资源,开发特色民宿、精品酒店、健身步道、森林氧吧、药膳等产品,积极引入医疗、康养、保健等新业态,推动南太行山区康养与餐饮、体育、度假等业态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文化旅游】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推动黄河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太极文化、怀药文化、陶瓷文化和南太行山区旅游相结合,通过文创开发、文旅演艺、主题线路、节庆活动、数字技术等形式,推动南太行区域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南太行山区文旅资源,发展实景演艺、剧场演艺、街头演艺、微短剧拍摄等特色项目,打造一批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新空间。

第三十一条【户外运动旅游】  鼓励依托云台山、青天河、神农山、峰林峡、青龙峡独特地质地貌,发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岩、漂流、露营、滑雪、拓展训练、峡谷探险等运动休闲产品,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政策支持】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项目开发的规划、指导,培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经营主体,推动景区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三条【保险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南太行山区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分担旅游经营风险,提升旅游经营者应对疫情、极端天气等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人才培养与激励】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旅游相关专业人才。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旅游人才激励机制,推动将乡村旅游人才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在落户、居留、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乡贤、青年等参与乡村旅游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公共服务体系】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游客满意度。

节假日及旅游高峰期,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发布重点景区及周边游览、交通、食宿等接待状况信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三十六条【救援保障】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太行山区户外探险救援救助机制,鼓励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南太行山区户外探险救援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态保护与开发限制】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特有的文化风俗、历史风貌,确保建设规模、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禁止在景区或者已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非旅游开发活动;

(二)建设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

(三)开发污染环境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景区及旅游资源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未开发区域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在未经开发旅游资源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政府安全责任】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区旅游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自然类景区主管部门,文化、文物等文化类景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和加强旅游安全行业监管责任,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经营者主体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公示、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等机制,在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行业标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及服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滑雪、攀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与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市场秩序禁止行为】  禁止在景区及周边设卡收费、拦截车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点收费或者提供旅游相关服务。

景区及周边的餐饮、零售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以次充好、欺客宰客、哄抬价格、强买强卖及其他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综合监管机制】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监管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公平竞争】  鼓励市外、境外旅行社与市内旅行社依法开展旅游合作。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生态破坏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或者文物破坏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六条【未开发区域违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旅游资源破坏的,由资源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十七条【市场秩序违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职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太行山区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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